(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中省有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擬訂全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并監督檢査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擬訂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實施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區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擬訂全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査、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開發利用標準并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擬訂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擬訂相關專項規劃編制和管理標準,指導和參與編制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專項規劃中涉及空間規劃的內容。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
(七)負責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編制和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和建設用地管理,承擔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政策,開展城鄉規劃用途管控并監督實施。負責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落實中省關于耕地保護相關政策,牽頭擬訂并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査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査項目。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ー)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査評價及隱患的普査、詳査、排査。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ニ)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配合做好礦產資源有關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
(十四)根據授權,對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落實中省市關于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方面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區縣、開發區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牽頭負責全市移民(脫貧)搬遷工作。
(十六)負責林業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中省關于林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林業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劃、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林業、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濕地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森林采伐限額,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
(十七)負責森林、濕地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濕地、荒漠等動態監測和評價。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八)負責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和監督管理,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物獵捕、馴養繁殖和野生植物采集、培植以及經營利用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全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并組織實施。擬訂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栽。指導國有林場、國有林區草原和基層林業基本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林產業質量監督。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林業資金和國有資產。
(二十)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組織做好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有關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有關工作。
(二十一)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監督、協調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二十三)推動自然資源、規劃和林業領域科技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開展自然資源、規劃和林業領域對外合作。組織擬訂并實施自然資源、規劃和林業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擬訂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規劃和林業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協調有關對外合作條約、協定在全市的履行工作,參與處理涉外自然資源、規劃和林業領域事務。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五)職能轉變。市資源規劃局要落實中省市關于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并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劃、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六)關于地質災害、森林防火等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并按權限做出決定,承擔全市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自然資源部門地質災害、森林和草原火災等防治工作,會同資源規劃、水務等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立監測預警和災害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
市資源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査、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必要時,市資源規劃局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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